本报讯(记者 洪雪)“被整容”的苗圃将淄博一美容医院和医院网站负责人王某告上法院,苗圃一审胜诉,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今日上午,该案在二中院开庭。苗圃并未亲自到庭。 2012年3月,苗圃在网上发现自己“被整容”。淄博一整形美容医院在网站上将她的照片用作瘦脸、祛雀斑等整形手术的宣传,并在对外宣传刊物中使用其大幅肖像。 苗圃认为,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也具有相当商业价值,整形美容医院的做法侵犯其肖像权,并使其受到很多误解,社会评价降低。 苗圃要求网站注册者王某和美容医院公开道歉,索赔17.5万元。 被告认为,侵权网站的设立者、所有者和肖像图片发布者均不是该公司;苗圃提交的侵权图片与其形体、表情、五官均有较大差异。虽公证书载明截图,但只能证明该图片在该网站存在,不能证明图片与苗圃同属一个自然人。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侵权行为成立,但苗圃索要数额过高,一审判决被告美容医院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网站上连续刊登致歉声明7日,对使用苗圃肖像一事向苗圃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认可;另外医院赔偿苗圃经济损失等共计7万余元。 判决后,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被告美容医院上诉认为,没有侵害苗圃的肖像权,不应该也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