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9版 备受关注的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某某涉嫌强奸一案,昨日有了新的进展。李某某在北京海淀某法院提审,李某某母亲梦鸽作为监护人现身法院。 近日关于受害女孩为陪酒女的言论,将此事再次推向了风口浪尖。而当事人面对诸多传闻究竟是何态度呢?记者辗转获悉了提审的情况。李某某表示原告杨女士曾向他透露自己是陪酒女,并称事后曾给杨女士付钱,两者是卖淫与嫖娼的关系,并不存在轮奸事实。同时,李某某指出,事发后曾收到电话和短信,对方索要50万,否则走法律程序。记者又辗转联系到李双江方面,对方同意出示经过公证处公证的通话记录和短信。 李某某方曾收勒索短信 据知情人士透露,提审时李某某表示,事发后曾收到受害方的电话和短信。对方表示,女方的家长已经来了,希望李某某等五人每人赔付10万元,一共50万元,否则就告上法庭和通知相关媒体。李某某还表示,该电话都是来自于事发酒吧经理张某某,而李某某因为常去涉案酒吧玩,与张某某相熟。 为此记者辗转联系到李双江方面,经长时间沟通,对方同意出示部分经过北京市公证处公证的通话记录。在2月19日 的通话记录上,一个北京的“1520102****”的号码在11点02分向其发送过一条短信,全文为:“请问你是否李双江本人?关于你孩子李某某为首的轮奸事件你是否了解清楚了,事情很严重也很恶劣!我们本着对所有人负责的态度最后跟你联系一次,请你速回电话。否则我们不会拖过下午要走法律程序和相关媒体等。都不希望事态发展过大而不受控制!是否低调处理看你态度!希望大家都良心未泯。并能够理智冷静处理。” 李某某:两者是卖淫嫖娼关系 据知情人士透露,李某某曾表示,原告杨女士曾向自己表露身份,是陪酒女。李某某问其为什么干这行,杨女士则表示“弟弟有病,父母身体不好,这个来钱快”,女孩还透露自己是“北航的一个大学生”。 昨日记者也拨通被害人律师田参军电话,了解李双江方面出示的威胁短信时,他非常愕然,说:“什么短信,杨女士没给我讲过。”记者给他转述了网上的消息,并告知此短信和通话记录经过北京公证处公证过时,他说:“除非杨女士隐瞒我,这事我还真不知道。” 何谓轮奸?轮奸是指二人以上违背受害者意愿,强行发生的性行为。对此,知情人士表示李某某向其透露他们在发生关系时并未争吵,也未有动过手,没有强加的意愿,反而是在结束之后,李某某和同案另一被告一共给了女孩2000元,为此李某某否认轮奸,称二者是卖淫嫖娼的关系。 酒吧负责人曝受害人醉酒 有媒体探访了事发地酒吧。有工作人员透露当天被李某某等几人拽走的那位女士身穿吊带和热裤,身材较胖,“看起来不像是学生模样”。而该酒吧负责人丁先生则表示当时女孩处于醉酒状态,晕乎乎的,被李某某等几人生拉硬拽地带走,并不是处于自然状态。 李家法律顾问回应社会质疑: 李家不道歉是因为基本事实不清 据悉,李双江夫妇已聘请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和为家庭法律顾问,回应社会传言并进行事实披露。昨日上午,记者对话兰和律师。 关于法律顾问 记者:李家是何时聘请家庭法律顾问的,在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为何突然聘请法律顾问? 兰和:近期聘请的。聘请法律顾问是每个公民的正当权利。李某某一案在社会上传言很多,鱼目混珠,需要有相对客观的信息发布。经授权,李家对李某某案的所有信息,均由我统一发布。针对时下社会各种传言,我会逐一回应并进行事实性披露。但是,除了李某某案外,我作为他们家庭的常年法律顾问,也会提供其他法律事务的咨询和服务。 关于无罪辩护 记者:具体到案情,是李家要求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吗? 兰和:无罪辩护是律师根据了解到的案件事实,从法律角度作出的判断。根据案情需要发布声明,是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本身并无过错。按基本法理,任何人未经法院终审判决,都是无罪的。目前社会上有许多传言,这实际上是一种舆论审判和公众的情绪宣泄,而这种情绪化大众审判是非常可怕的。毕竟,案发时你不在现场,事后又接触不到案情,却以讹传讹,不断演绎,最终把演绎的所谓事实传播为真相,这是很不正常的社会现象。 记者:辩护律师发表声明,要求社会大众保护老艺术家,该声明是应李家的要求发表的吗? 兰和:发布声明是否是李家的意思,希望不要作太多的揣测,李家对辩护律师还是非常信任的。 关于第三任辩护律师 记者:有消息说李某某的第三任辩护律师也请辞了,是这样吗? 兰和:这是社会传言,目前两个律师已经开始工作,他们合作得非常好。 记者:现在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已经是第三任了,前两任律师是主动请辞还是被解聘的?是因为无法满足李家的要求吗? 兰和:我对此前两任律师离任一事不太清楚。但是不管是解聘还是请辞,都是双方的合法权利,无可厚非 关于女受害人 记者:受害人是陪酒女的说法是从何而来的?是否是李家或其辩护律师传出的? 兰和:所谓受害人的身份角色,本人暂不作评价和阐述。这一说法不是李家及辩护律师传出的。至于受害人是否是陪酒女,要等庭审后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才能作出结论,现在不能作出判断性描述。 记者:为何案发至今,李家均未向受害人表示道歉,也未对其家庭教育进行反思? 兰和:我们采取任何行动的前提都要基于客观事实。在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怎么会有结论性论断以及在此论断下的所谓反思?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无论是道歉还是反思,都要基于案件事实。所以,没有清楚基本事实的前提下,任何指责都是臆断和不客观的。 综合《北京晚报》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