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权义 发自北京 昨天上午,北京海淀区法院公开宣判李天一等五人强奸一案。 法院认定五人强奸罪名成立,且系轮奸,在强奸行为中,五人无主从犯。李某某属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且无悔罪表现。一审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此外,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由于5人刑期不一,法院在庭审结束后也作出了说明。 法院称,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地位与作用明显大于其他被告,且无悔罪表现。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在校学生,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李某某是否成年的疑问,审判长称,对于年龄的判定,主要是根据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文件、学籍卡、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判断,结合此案还进行了必要的庭外调查,以保证定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年龄认定依法有据的。 王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仅次于李某某,属于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且暴力行为对被害人伤害较大,主观恶性较深。鉴于其有一定悔过认识,量刑时酌予考虑,判刑12年。 魏某某兄弟及张某某三人,法院认定,三人均系在校学生,认罪态度好,在庭前或庭审中向杨某某道歉,并积极赔偿损失,杨某某也建议对三人从轻处罚。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对三人减轻处罚,并对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小的张某某和魏某某(弟)适用缓刑。 法院据此判决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处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关于辩方提出被害人对该案发生存在过错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至于被害人关于是否陪酒女、是否处女的陈述,属于对个人隐私问题的回避,不影响对案件的认定,更不能以此认定系被害人的过错导致该案发生。故对于该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据知情人透露,宣判结束后,法院安排了李某某等4名未成年被告与亲属进行亲情会见。据《新京报》报道,亲情会见持续约20分钟,梦鸽有亲吻李某某的动作。 “证据全都是言辞证据和口供为主,口供不稳定,不能完全作为判决的证据。”李某某的代理律师陈枢表示,判决不公正,梦鸽将上诉。 (原标题:李天一强奸罪名成立一审获刑 十年 系“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