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兰芳》截图。 新华网9月4日讯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米里米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里米特公司)起诉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影集团)一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影集团停止侵权,不得进行电影《梅兰芳》的摄制、发行和其他传播行为。 原告米里米特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中影集团于2004年约定双方共同投资拍摄电影《梅兰芳》,2007年双方签署了一份会议纪要,确认电影《梅兰芳》的拍摄权利由原告享有,并约定双方正式签署法律合约后,电影的拍摄权益移转给被告,但至今双方未签订涉及该电影的合约。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独自进行了拍摄,现影片即将完成,预计于今年内上映。另据报道,中影集团已于全球范围内展开电影的海外销售工作,并已与日韩等国签订了版权销售协议。 原告认为,其享有电影《梅兰芳》的合法权利,为维护自身权益,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罗琳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