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列表  |  分类明星  |  最新主题  |  精华主题  |  排行榜  [欢迎:登录  |  注册  |  忘记密码]

凯凌明星网>大陆地区>演员>范冰冰>张艺谋被告抄袭案开庭 启用范冰冰律师  明星档案之范冰冰

人气指数:[52
本主题共有回帖数0篇。  
1

张艺谋被告抄袭案开庭 启用范冰冰律师

 
 

张艺谋被告抄袭案开庭 启用范冰冰律师

  张艺谋:关乎声誉,范爷的律师团给我上。成都作家鲜琦庭外接受采访。

@华西都市报:备受关注的成都作家鲜琦状告张艺谋拍摄成都城市形象宣传片抄袭一案,昨日,在成都中级人民法院第九庭正式开庭。华西都市报记者在现场目睹了长达近5小时的开庭过程。成都作家鲜琦称只想要个说法,张艺谋坚决否认抄袭,认为鲜琦是在借名人炒作自己。

“成都作家告张艺谋抄袭案”追踪:

鲜琦方:

为讨说法,将索赔金额从50万降至5万元;

张艺谋方:

张艺谋执导成都城市形象宣传片,他只是导演,而不是法人主体;坚决否认抄袭侵权,指原告是炒作

在法庭上,成都作家鲜琦突然将索赔金额从50万降至5万元,声称只想要个说法。而张艺谋的代理律师在现场代表张艺谋坚决否认拍摄成都城市形象宣传片抄袭侵权,甚至认为鲜琦是在借名人炒作自己。该案将择日宣判。

5小时的庭审

张艺谋派出“四人团”

为了应诉成都这场10年前的官司,张艺谋高度重视,特别请来了去年曾帮范冰冰打赢了某媒体捏造、刊载、传播了王学圻与其同居的不实报道的名誉官司的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姜宇嵘和姜鹏,担任此次代理律师。同时,张艺谋还派出了当年执导成都城市形象宣传片的执行导演吴杰出庭作证。外加一个女助理,张艺谋此次派出了共四个人的应诉阵容,专程来川打这场名誉权官司。

昨日庭审,张艺谋并未露面,而是由他委托的北京律师姜宇嵘、姜鹏代为出庭。从上午9点半开始,双方进行庭前交换证据,而仅这一流程,就耗时3个小时。下午1时30分准时开庭,到4时结束,庭审长达5小时。双方紧紧围绕着是否侵权、抄袭,进行激烈辩论。姜宇嵘、姜鹏反复声称张艺谋执导成都城市形象宣传片,他只是导演,而不是法人主体,并多次坚决否认张艺谋抄袭侵权,并直指原告借张艺谋炒作。

而鲜琦的代理律师刘子豪则辩称:“从当时成都多家媒体的报道来看,张艺谋曾亲自研究宣传片的脚本,因此,应认定张艺谋为宣传片脚本的创作者,也是该片的著作权人。”

5分钟的宣传片

抄袭与否将择日宣判

张艺谋究竟是不是脚本的创作者,成了抄袭侵权的关键。在庭审的辩论环节,张艺谋的律师姜鹏要求法院驳回鲜琦的所有上诉请求,并斥其是借名人炒作,浪费司法资源。“在立案前,法院花了7天时间进行调查,没有道理就立案了?”刘子豪质问道。话音刚落,鲜琦更是从原告席站了起来,要求对方律师给自己道歉。

在交换证据环节,被告方请出了这部宣传片的执行导演吴杰。吴杰说,接到张艺谋的通知后,他就赶到成都收集素材,在此期间,他们走访了宽窄巷子等众多景点。“之前有过相似的创意,但它来自于一句谚语:少不入川、壮不出蜀。”

吴杰说,直到接到律师电话通知前,他都没看过鲜琦的《新桃花源记》。他们提交给制片方的时长5分钟宣传片,最后的广告词是“多彩蓉城、多彩人生。”至于后来人们常见的“成都,一座来了就不想离开的城市”从何而来,吴杰表示无从得知。

“在这过程中,张导连脚本都没看过,仅是最后看样片把关。”吴杰说,这部宣传片八成脚本都是由他创作,张艺谋仅是决定最终用哪一版。

由于该说法的真实性受到刘子豪等人质疑,休庭前,法官表示,如有必要,将对其真实性进行调查,该案也将择日宣判。

华西都市报记者 杜恩湖吴柳锋摄影陈羽啸

张艺谋被告抄袭案开庭 启用范冰冰律师

2013年10月23日 08:30      (图片来源于网友或网络,版权属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私信删除) 

本主题共有回帖数0篇。  
最新主题

Seven-《酒醉的蝴蝶》
Seven-《就恋这把土》
Seven-《谢谢你》
Seven-《化风行万里》
Seven-《清水河往事》
Seven-《苹果香》
Seven-《此生无憾_国语
Seven-《想你的时候问月
Seven-《此生无憾》
Seven-《一生与你擦肩而


精华主题

组图:日童颜女神筱崎爱
组图:唐嫣穿粉裙戴皇冠
组图:关晓彤登新刊封面
组图:张天爱时尚大片烈
组图:张馨予烈焰红唇欲
组图:徐洁儿曝新年写真
组图:刘亦菲颜值掀热议
组图:江疏影主持热舞多
组图:小花旦有村架纯登
组图:你喜欢的样子她都


热门主题

Alan Walker[fade
火爆全球的英文歌曲[fa
(音乐mv)-faded
英雄联盟音乐节 天才dj
周深翻唱歌曲[faded]
英雄联盟音乐节 Alanw
Alan Walker重现神曲[
Alan Walker-fade
终于找到世界顶级电音神
龙梅子 - 《泪满天》




szkl.net ©2006-2025用户协议  (粤ICP备13028450号-1)